1、經過維修的各種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維修單位必須按規定,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1.5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3、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涂漆。
4、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
5、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須更換。
6、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換壓力表。
7、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8、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9、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膜必須更換,并符合GB4402第2.2.5款的規定。
10、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1、二氧化碳貯氣瓶(以下簡稱貯氣瓶)。
12、貯氣瓶必須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2.6條的要求。
13、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4、沒有按GB4351《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的6.3條的要求打鋼印的貯氣瓶必須更換。
15、器頭不允許存在裂紋、螺紋失效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6、塑料器頭使用二年后必須與筒體一起做水壓試驗檢查,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7、金屬器頭從出廠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須筒體一起做一次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18、化學泡沫滅火器的內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19、水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20、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盡可能采用原生產廠生產的。若采用其他廠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滅火器生產廠的設計要求。
21、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22、經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在滅火器的筒身和貯氣瓶上分別貼上永久性維修銘牌。
23、銘牌的位置在滅火器生產廠貼花的背面筒身上。
24、銘牌的尺寸推薦為70mm×50mm。
25、銘牌的顏色推薦為白底黑字。
26、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的年、月。
27、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28、貯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貯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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