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方法:
a) 維修前應根據設計圖紙等資料仔細核對防護區、瓶組、啟動瓶、控制裝置、觸發裝置和啟動按鈕、模塊等組件的標識與邏輯位置的對應關系,防止誤操作;
b) 維修保養工作可能造成誤動作時,應采取插保險銷、止動銷或者斷開控制線等措施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后應將設備復原,確保系統進入準工作狀態;
c) 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維修應由原生產廠家、法定的滅火劑充裝機構或氣瓶檢驗機構進行;
d) 每次滅火后應由法定充裝機構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同時更換同規格的密封膜片及全部〇型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e)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維修前應充分考慮溫升導致的系統超壓問題,并制定應急預案。
氣體滅火系統維修-制冷機組
維修方法:
a) 參照說明書觀察低壓二氧化碳制冷機組的制冷能力,如制冷效率下降或壓縮機在運轉時出現敲擊等異常音響時,應通知廠家維修;
b) 壓縮機組運行時間超過說明書大修年限前一個月,宜由廠家進行1次全面檢修,按說明書要求更換易損部件。
氣體滅火系統維修-系統組件
維修方法:
a) 容器閥、閥驅動裝置、減壓閥、信號反饋裝置、選擇閥、噴頭等系統組件如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更換同規格組件;
b) 閥驅動裝置的啟動管路出現縮徑變形時,應更換該段管路;
c) 失重報警或壓力值不在設計范圍內,宜按下列方法處理:
1) 如壓力表上游有表閥,應首先緩慢開啟表閥,仍顯示欠壓時可更換同規格壓力表,當壓力未恢復到設計范圍內或壓力表上游無表閥時,應替換備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裝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增壓氣體,并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
2) 失重報警在減重超過10%后仍無報警信號發出,可調整失重報警裝置的微動開關等調節裝置,仍無效時應更換同規格組件;
3) 失重報警確定后應更換備用貯存容器,或委托法定充裝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滅火劑,并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
d) 容器閥、閥驅動裝置、減壓閥、信號反饋裝置、選擇閥功能失效時應更換相同規格組件。
氣體滅火系統維修-管網和噴嘴
維修方法:
a) 噴嘴方向改變應恢復設計位置;
b) 噴嘴出現明顯的機械損傷應更換同規格噴嘴;
c) 管道及固定支(框)架出現變形、開裂等明顯的機械損傷、嚴重銹蝕現象時,應更換;
d) 連接軟管變形、裂紋及老化應更換;
e) 聯動試驗時瓶組、管網、噴嘴明顯晃動,應排查并加固相應支(框)架固定措施;
f) 聯動試驗時滅火劑或試驗氣體明顯未能從每個噴嘴均勻噴出,應排除該噴嘴及管路的堵塞物,管道變形應更換該管段。
上一篇:水力警鈴工作原理及維修
下一篇:廣西七氟丙烷故障維修